有關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和國家規定的保修期不對等或者不相符的這個問題,這是經常在投訴的案例還有法院委托裝修質量鑒定案例里面經常出現的。
究竟是是當初業主跟裝修公司預定的合同有效,還是國家規范約定的這個保修期有效。現在給大家解釋一下,根據國家建設部頒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共同規定了以下這個內容:在正常使用的條件下,裝修工程是兩年的保修期;裝修防水工程是五年的保修期;這兩項規定是強制執行的。
在實際中,有部分業主不知情的情況下,跟裝修公司簽訂合同的保修甚至不到兩年,連防水五年的保修期,甚至沒有提到。所以在這一點上面,合同的約定只要是跟國家的相關標準有沖突的,那等于是無效條款,是必須要按國家的有關的標準來進行執行的。
如果業主兩年內出現的裝修質量問題,還是由裝修單位承擔這部分責任的,對裝修質量出現問題的進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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